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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之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
譯名為: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of North America),
簡稱為 (TCCNA)。
第一之二條
本會係由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之北美洲各地區之台灣商會聯合組成之民間非營利之北美洲工商組織。
第一之三條 本會會徽如附圖
第二章
宗旨
第二之一條 本會宗旨如下:
1.
促進北美洲各地區台灣商會之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國際市場。
2.
加強北美洲各地區台灣商會之聯繫,互助及聯誼,及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3.
提升北美洲各地區台灣商會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區域性經貿合作關係。
4.
提升台灣商會之國際地位,並促進各國對台灣商會權益之保障。
5.
協助北美洲各地區成立地區性台灣商會以促進社會文化之交流,增進共同瞭解與經濟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三之一條 本會以北美洲之各地區台灣商會為會員主體。
第三之二條
北美洲之各地區台灣商會,經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在案者,經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票數者,得為本會之會員。
第三之三條
本會會員分為正會員及觀察會員。
第三之四條
正會員應推理事代表出席理事會,以行使理事之職權。
第三之五條
非本會會員之北美洲地區台灣商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理事會,但無投票及表決權.
第三之六條
本會會員以市或郡做單位為原則並應冠以台灣及其所屬地區之名稱。
第三之七條
本會會員,必須界定其主要之服務範圍。並不與本會其他會員之服務範圍重疊為原則。若會員服務範圍有重疊者,有關糾紛得經特定委員會仲裁之。
第三之八條
本會地區台灣商會之會員,可以與其他地區台灣商會之會員重疊,但重疊數不可超過該地區台灣商會會員數之十分之一。
第三之九條
任何個人可參加至多兩個地區台灣商會為其會員,但不可同時擔任本會不同之地區台灣商會之行政幹部。
第三之十條
本會地區商會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理事會得經三分之二出席理事通過,停止會籍,其已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
(1)
超過一年未派員出席理事會,或未定時繳納理事費。
(2) 違反本會宗旨,
損害本會名譽和權益。
(3)
因故停止活動二年以上。
(4) 自動申請退會。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四之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權責機構。理事會由各會員推派法定人數組成,各會員之理事名額由理事會規定之。
第四之二條 本會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及上屆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為本會理事會當然理事,惟不需交納一般理事費。
第四之三條
本會理事有出席理事會之權利及義務,並有提案權,發言權,投票權及選舉權.
第四之四條
理事會除決定本會之發展方針外,有如下之職責:
(1)
提案及議決提案。
(2)
議決收支預算案。
(3)
投票選舉總會長及確認各地區商會所推荐之副總會長人選暨總會長所提名任期顧問及工作委員會召集人。
(4)
推選本會出席其他世界性之商業組織之代表。
(5)
訂定,修改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等法規.
第五章
行政幹部
第五之一條
總會長
1.
本會設總會長一人,由當屆理事會票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
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理事會之當然主席。
3. 總會長對外公開發表有關政治性之談話,須得理事會之同意。
4.
總會長之候選人除須曾擔任本會理事外,必須由候選人所屬之會員地區商會推薦。
5. 總會長之當選須得到本會法定理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票數,才得宣佈當選總會長。
6. 總會長得基於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之職權,不得超越章程設定之其他委員會。
第五之二條 副總會長
1.
本會設副總會長若干人
,由本會地區商會推薦至多一名棣屬該地區商會
之副總會長候選人,經理
事會確認之,
任期一年,得連任。
2.
副總會長負責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如遇總會長缺席時,理事會得由副總會長中選舉一人代理其職務。
3.
副總會長享有一般會務之提案權,發言權及投票權;
惟需擔任當屆理事者才有選舉當屆總會長之選舉權.
第五之三條 秘書長、財務長及常設辦事處
1.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對總會長負責,以上各職務具由總會長遴選,
由理事會追認之。
2. 本會秘書長及財務長得出席理事會,接受理事會提問有關本會會務之執行情形。
3.
本會秘書長、財務長之任期與總會長同。
4.
本會得設常設辦事處,
聘任總幹事或執行秘書一名, 網路網頁總監一名,
專職行政幹部數名, 以協助總會長處理
事務性工作及設立維護網路網頁; 其經費預算,
權限及組織架構由理事會訂定施行細則規範之
第六章 顧問委員會
第六之一條 本會設顧問委員會,顧問名額由理事會訂定之.
顧問委員會應依本會之組織章程所列之職權擬定施行細則,由理事會通過后施行之。
第六之二條 顧問分為永久顧問及任期顧問,兩者職權相同。
(1)
永久顧問由歷屆卸任總會長擔任之,為終身榮譽職。
(2)
任期顧問由總會長從曾任本會或世界總會祕書長,又熱心會務之非現任理事遴選,經理事會確認之,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但任期顧問於任內未參加三分之二以上顧問會議即喪失其資格,下年度不得續聘
.
第六之三條 顧問委員會得設總召集人一人,由顧問就永久顧問中推選之。
第六之四條 顧問委員會得有如下之職權:
(1)
輔導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2)
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3)
仲裁及調和本會或地區商會之糾紛。
(4)
適時提出各項會務事務之具體改進書面意見。
(5)
管理及統籌運用本會基金.惟需向理事會及總會長定期報告基金現況
(6)
協助總會長處理本會永續發展,具延續性之行政事務;如網路網頁之設計,維護及內容核可;及常設辦事處之
設立與運作
(7)
諮詢委員之資格審核.
(8)
處理本會所有不動產(含本會會館)之買賣,租賃,借貸扺押,接受贈與,裝修,維護等事宜.惟不動產之買,賣及借貸
扺押之基本要件必需得到理事會事先授權,
其條文細節必需得到至少二分之一的永久顧問書面授權始得為之.
所有不動產之管理事宜亦需向理事會及總會長定期報告
第六之五條
本會顧問得參加理事會,有提案權及發言權;但無投票權及選舉權。
第七章
諮詢委員
第七之一條
本會設諮詢委員若干人,其名額由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七之二條
諮詢委員推選資格如下:
(1) 曾任本會秘書長或財務長者。
(2)
曾任本會理事三年以上並曾任總會副總會長或地區商會會長者。
(3)
曾任本會理事五年以上任內至少出席理事會議三分之二者。
第七之三條
總會長,上屆總會長及各地區商會理事會得推舉諮詢委員,惟地區商會理事會推舉之諮詢委員必須隸屬該地區商會;經顧問委員會核定其資格後,由總會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七之四條
諮詢委員得享有一般會務之提案權,發言權及投票權,但無選舉總會長之權利,諮詢委員應繳納與理事同額之會費。
第七之五條
諮詢委員未於三個月內繳交所規定之會費或於年度內未參加三分之二會議者,即自動喪失其資格,二年內不得再擔任諮詢委員之職務。
第
八 章 工作委員會
第八之一條
本會得設若干常設工作委員會,其委員名額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八之二條
工作委員會召集人由現任總會長就現任理事,副總會長或顧問中提名,經理事會確認之;任期一年,得續任二次.
第八之三條
工作委員會之委員,由工作委員會召集人就現任理事,副總會長,顧問或前任理事中提名,洽請總會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八之四條
工作委員會之組成,現任理事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八之五條
工作委員會得有下列常設委員會,其工作及職責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規範之。
(1) 財政委員會。
(2) 外交委員會。
(3) 法規委員會。
(4) 選舉委員會。
(5) 會員審查委員會。
(6) 網路網頁管理委員會
第
九 章 任期
每屆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任期顧問,諮詢委員,及除了選舉委員會以外的工作委員會之召集人及其委員之任期自每年六月新舊任總會長交接日起,到翌年選舉下屆總會長之前為止:每屆選舉委員會之召集人及其委員之任期自每年六月新舊任總會長交接日起,到翌年選舉下屆總會長並完成新舊任總會長交接為止;每屆理事之任期自選舉當屆總會長起,到翌年選舉下屆總會長之前為止
第
十 章 青年商會及附屬機構
第十之一條
本會得經由理事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成立或解散青年商會或其他附屬機構,其組織架構,成立,解組,及經費預算得由本會理事會推派特定委員會協助該青年商會或其他附屬機構之理事會訂定其章程及施行細則規範之.惟其名稱必需冠上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或TCCNA之字樣,或採用理事會特別批准之名稱
第十之二條
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成立之青年商會或其他附屬機構享有本會觀察會員之權利並負擔相同義務.
第十一章
(保留: 世界台商總會代表)
第十二章
會議
第十二之一條
本會理事會得舉行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由總會長召集之。
第十二之二條
本會每年需定期召開四次理事會議,經四分之一之理事連署要求,總會長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十二之三條
顧問委員會每年需定期召開 四 次會議,經四分之一之顧問連署要求,顧問委員會召集人
應於二十日內召開臨時顧問委員會議。本會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及法規委員會召集人必須出席顧問委員會議。
第十二之四條
本會理事會,顧問委員會之法定出席人數應有過半數之理事,顧問出席始得開會。如出席人數未達半數時,則無法出席之理事或顧問,有俱委託書委託其他理事或顧問出席時視為出席。
第十二之五條
本會所召開之任何會議,以簡單多數表決之,若過半數之出席者認為重大的問題,需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議決,議案始得成立。
第十三章 會址
第十三之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指定法定辦公地址或以每屆總會長之辦公地址為本會當然地址。
第十四章 會務
第十四之一條
本會每年於六月份舉行理事會,顧問委員會及青年商會或其他附屬機構之聯合代表大會一次,由當選總會長之會員單位主辦之。若當選總會長為連任時,由總會長委請其他會員單位主辦之。其時間、地點及議程,由總會長及主辦之會員單位籌備規劃,經理事會協調同意後執行.
第十四之二條
本會每年所舉辦之理事會,顧問委員會之會議,其時間、地點及議程,由總會長,顧問委員會召集人協調各相關之主辦單位籌備規劃訂定之。
第十四之三條
本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如商展觀光專題研討會等,由輪值會員單位籌辦之。
第十五章 經費
第十五之一條 會費
1. 本會會員單位,每年應繳納之理事費由該屆理事會決議之,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不足之數得經由理事會議
通過後,向會外申請補助,或向會員籌募贊助金。
2. 各地區商會應繳會費之日期為每年七月一日,其他規定之費用按通告之日期繳費,如有逾期三個月不繳之
地區商會得停止該會之權益,亦可終止其會籍。
3.
本會各屆總會長得由理事會費,
各項規費及外界一般捐款中支付當屆行政支出.
收支不足之數由總會長自行
籌 措,每屆年度盈餘必需繳納本會基金
。惟以下收入應直接繳納基金,不得做為行政支出:(a)顧問委員年費,
(b)
特殊用途之指定捐款,(c)本會與外界機構協商設定之會員福利辦法所得之贊助款,(d)理事會特為基金籌募之款項.
4.
本會副總會長若身兼理事者,
只須繳納副總會長年費, 不須另繳理事會費.
第十五之二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或補助,供本會會務之經費。
第十五之三條 理事會及各項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及主辦會員單位負責籌措及執行,於下次理事會議中接受顧問委員會之審核。每屆理事會結束後,總會長暨財務長應於二個月內,提出年度財務報告送顧問委員會審核,顧問委員會應於第二次或第三次理事會提出審核報告.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十六之一條 為實踐章程之宗旨,便利會務之推行,理事會得另訂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施行細則。
第十六之二條 本章程之修正提案得由(1)法規委員會具名,由另外十位具有提案權之顧問,副總會長,理事,諮詢委員連署;或(2)至少三十位具有提案權之顧問,副總會長,理事,諮詢委員連署;通過法定程序之章程修正案由理事會中有投票權之出席人員三分之二通過修訂之。
第十六之三條
當會議規章與本會的規程或章程抵觸時,羅伯茨會議規程的最近版應作為本會規程一切有關問題的最終典據。
第十六之四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交付各地區商會付諸表決,若未超過半數地區商會反對則於下次理事會生效施行。
第十六之五條
本會資金僅限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目標和用途,不得私用。本會解散時,任何資金應由理事會分發給美國國稅法點第五○一款第C
之三項所闡訴的任何一所或一所以上正式合法成立之慈善、教育、科學或博愛機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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